刑事诉讼返还法条,刑事诉讼返还法条第几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返还法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返还法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追回被告人是什么意思?
- 刑事诉讼法协助冻结法条?
- 扣押物品法律规定?
- 解除查封最新法条?
追回被告人是什么意思?
“追回被告人”通常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潜逃或被判刑后逃逸,后来又被抓回并接受审判的情况。这通常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和惩罚,以及受害者的赔偿等问题。在法律程序上,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协助冻结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扣押物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第219条:“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解除查封最新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裁判文书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解除查封的,应当制发解封凭证,通知被查封人和权利人在指定时间内前来领取,经查封的电子数据也应当解封,并通知被查封人和权利人或者在诉讼程序中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到法院备案复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查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查封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法院判决查封决定无效,就可以解除查封。
因此,解除查封的最新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如果需要解除查封,当事人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在法院判决查封决定无效后,才能解除查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返还法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诉讼返还法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