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遇有下列什么情形时要约失效(下列情形中,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

要约是一方为订立合同而向另一方提出的意向表达。提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交易对手或承诺人。发盘,又称发盘、发盘、报价、出价或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要程序。

网友咨询:

报价失效时会出现什么情况?

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1.当要约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拒绝或修改、限制或扩大要约。一旦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拒绝而失效。如果受要约人拒绝要约,但在承诺期限内又同意了,其意思表示也是新的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约就无效。

3、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的有效期是指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的期限。期限届满,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的,要约无效。期限届满后,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则这种意思表示不构成接受,只能视为新的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修改后的“接受”要约被视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的新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

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

取消要约是一项重要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它会使有效要约无效。要约一经撤销,已生效的要约即无效,要约人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与撤销要约不同,撤销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在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要约人确认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合理准备。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无效:

要约遇有下列什么情形时要约失效(下列情形中,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

(1)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的;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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