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刑事不能自认,为什么刑事不能自认呢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为什么刑事不能自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为什么刑事不能自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起诉状认可的事情可以算自认吗?
- 关于民事诉讼被告二审自认的证据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推翻原判决?
- 如果一个杀人嫌疑犯,被抓后零口供一切不承认,能判死刑吗?
起诉状认可的事情可以算自认吗?
这种情况属于自认,对于自认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法院原则上可直接确认,所以自认一定要谨慎。
但自认也有例外情形:
一是,以下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则:(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是,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三是,如下情形,自认可以撤销: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这是基本常识,起诉状认可的事情,绝对算自认,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方会根据你的起诉状所写的内容,写答辨状。开庭时,法官会根据你阵述起诉状上所讲的证据,法律条文让双方辨论。所以写起诉状时一定要仔细。写清楚事实经过,适用的法律条文,更要写清你起诉的目的和要求。
这个问题有意思。问这问题的,应该是被告吧?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会问事实与理由有没有变化,待原告说没有变化后,被告可以承认当初确有约定半年内还清。个人认为可以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有利方面:若已过诉讼时效,可以此抗辩。
不利方面:若时效抗辩不成功,逾期利息会更多。
起诉状认可的事项属于自认。
但是,如果作为原告,在后续庭审中提供了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原证据或者原说辞,那么法庭也可以认定以新证据为准。
这也提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措辞表达,不要出现纰漏,法庭是非常严肃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任何一方对自己的说辞都不可随意更改。
关于民事诉讼被告二审自认的证据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推翻原判决?
第一,不存在非法侵占的刑事责任问题。不能以行为人后来在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倒推先前行为的性质。
第二,自认没有被二审法院确认。虽然提问者认为被告在二审中作出了自认,据介绍看,在二审中法院并没有确认自认。
依据法律和审判程序的规定,二审自认的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推翻判决的,自认原则充分表明当事人的正式意思,(除非另有原因外)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意愿,依法改判。然而,现实中会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故综,最后的审判结果就很难说清楚了。
如果一个杀人嫌疑犯,被抓后零口供一切不承认,能判死刑吗?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以,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不是认定杀人犯是否判处死刑的标准,而是要权衡全案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
所谓考量全案证据,是因为刑事证据的类型除了被告人供述,还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当然,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并不是每一种证据都会囊括,但是也绝对不会仅有一种证据,这是由刑事案件的特点决定的,比如任何一个案件都会有案发的过程,就会有发破案登记表;任何一个案件也会有案发的现场,就会有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的记录等;如果是群众报案,就会有证人证言;如果是被害人报案,就会有被害人陈述......
刑罚是严苛的,自然刑事证据的要求条件非常高,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何为证据确实、充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死刑是以剥夺罪犯生命为代价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所有刑罚中最严苛的,当然对证据的要求会更严格、程序会更复杂,毕竟人命关天、大意不得,必须确保万无一失。
笔者讲一个自己代理的真实案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为什么刑事不能自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为什么刑事不能自认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