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除恢复原状的判决书(最高法院十大拆迁案例)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案件概要

刘某在A市B区B街丁村集体土地上拥有一套合法房屋,该房屋位于某项目拆迁范围内。B区政府设立的B区、A市项目建设指挥部下达函《致丁村村民的一封信》。信中称:“腾出的房屋将由A市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专业拆迁队进行拆除,依法拆除。”信中还写明了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在规定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期限内,刘某未在协议上签字。涉案房屋后来被拆除,房屋下的土地被收归国有,用于建设大型市政公益项目。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B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B区政府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

法律问题

当被拆迁房屋无法恢复原状时,法官应当说明支付判决的义务和适用。

不同意见

A说:总结一下判断

当强行拆迁违法,但不能实现恢复原状的要求时,应适用一般性判决,即责令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支付补偿金或者交付安置房。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面积、位置由行政机关确定。坚决依法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

房屋被拆除恢复原状的判决书(最高法院十大拆迁案例)

B说:拒绝请求说

当恢复原状的要求无法实现时,不宜适用一般性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判决驳回,行政争议由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协商解决。

C表示:一般付款判断表示

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涉案房屋明显无法恢复原状,是否将诉讼请求改为行政机关赔偿或者交付安置房的判决。当事人同意变更索赔的,可以就赔偿数额、计算依据、理由等提出索赔,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般赔偿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或者交付特定区域、地点。安置房,一次性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

评委会议通过意见

当被拆迁房屋明显无法恢复原状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作出解释,并指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责令行政机关支付具体数额补偿金或交付特定安置房的目的是为了让人民法院作出与当事人诉讼请求相一致的一般性支付判决,高效实质性地解决行政纠纷,公平公正。不宜一概而论责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赔偿决定,避免行政机关作出违法或不当决定。作出合理赔偿决定后,当事人再提起诉讼,不仅增加了诉讼负担,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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