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司法解释是什么意思(视听资料司法解释是什么时候出的)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1.视听资料的司法解释2.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有何区别?视听资料司法解释

(1)《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以电子介质存储的录音录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提供与其年龄、精神状况不相称的证言;

2、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的证言;

3、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与原件无法核实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无充分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复本、摘录;

2、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无疑问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副本:

4、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按照法定程序出示的物证或者现场勘验记录。

视听材料与书证和物证有什么区别?

1、视听资料和书证。

视听资料和书证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的是,他们都用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所不同的是,首先书证是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思想或者行为的内容。视听资料主要利用声音、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内容。但不可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也以文字的形式反映了人们的思想,但绝不是简单地用文字和符号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次,书证以静态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以动态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它们栩栩如生,栩栩如生,而文献证据则无可比拟。

2、视听资料、物证。

物证根据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根据材料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虽然两者都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性,但作为独立证据,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物证以其外观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体的外部形状、规格、质量、特征,但它是以科学技术手段为载体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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