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过程中泄密(申请专利就要公开技术秘密)

范某某于1980年10月到印钞厂上班。范某某1987年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及同年工作总结均记载其参与C111树脂的研究、设计、开发。1989年10月至1995年3月,范某某受某印钞厂指派,担任某区清洁技术试点厂厂长。

1993年6月,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下发第《SB-1型雕刻凹印油墨研究可行性报告》号文批准。SB-1雕刻凹版油墨鉴定证书记载的主要开发人员名单中没有范某某的名字。《SB-1连接料配方、工艺》和《补充规定》在封面上标有“机密”和“受控”,其中包含1001油、1002油、1003油的配方和工艺。

范某某于2001年12月25日提交了“水擦拭不沾污雕刻凹版印刷油墨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3年7月9日公开。

某印钞厂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范某提交的上述专利申请泄露了其商业秘密。

一审判决:

原告一家印钞厂提起的诉讼被驳回。

原告某印钞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被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这说明商业秘密是非物质性的,需要一定的载体来表达其内容。

专利申请过程中泄密(申请专利就要公开技术秘密)

本案中,某印钞厂声称其商业秘密为C111树脂、3719油、2634油、1001油、1002油、1003油等六种复合产品。由于产品本身是商业秘密的载体,不能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且印钞厂也承认上述化合物本身已为公众所知。因此,C111树脂、3719油、2634油、1001油、1002油、1003油这六种复合产品本身并不能成为印钞厂声称的商业秘密。

基于商业秘密的无形性,决定了商业秘密必须体现在一定形式的载体中,才能实现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因此,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有必要加强对商业秘密载体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载体一般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记录商业秘密的纸质文件、磁文件等,包括计算机硬盘、软件、U盘、移动硬盘、磁带、录像带、光盘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秘密的载体包括下列类别: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的文件、信息等纸质介质载体、手稿、文件、电报、信件、统计数据、图表、地图、照片、书籍、图文材料等;用磁性材料记录的载体,如计算机磁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记录和传输电信号、光信号的载体,如无线电波、光纤等;设备、仪器、产品等物理载体。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的载体也呈现出电子化、无形化发展的趋势,这也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来说,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商业秘密的载体进行管理和保护:

一是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大型企业可以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小型企业可以由专人管理,实现商业秘密的统一管理。其次,做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和知情人员应当明确、合理划分,由专人负责。根据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对企业的保密信息进行分级并进行标记。根据保密信息的不同级别,信息部门制定不同形式的管理标准,进行差异化管理。最后,专门人员要经常更新、及时整理和维护相关媒体,确保商业秘密不被公众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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