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死(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件典型案例)

A和A多年前曾发生过债务纠纷。A向粮食局举报A厂倒卖,得知当晚粮食局检查情况后,让B、C、D、E带着镰刀开车前往A厂。后四人与A及A的侄子B发生打斗,并持镰刀将A追进工厂。A的妻子在车上打电话给儿子C,将此事告知儿子C。1分多钟后,C驾车赶到现场并驾车逃离,最终导致C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当C开车赶到现场时,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开工厂。此时,双方已停止打斗,分散在道路两侧,非法侵权行为结束。C仍驾驶受害人车辆并追赶受害人人员。其行为并非防御性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涉及不法侵害的终止标准问题。学术界的共识是,应该采用实质性标准,而不是表面行为。两高中及第一部门的第《指导意见》号提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根据辩护人当时进行辩护的情况,依法作出合理判断,按照公众的普遍认知,不能对防守者严厉。”理论界有不少呼吁放宽答辩时限的声音。有学者认为,“在持续的非法侵权过程中,即使看似非法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了一段时间,但整体上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在此过程中,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基于此,笔者认为,只要合法权益的实际危险仍然存在,就应该允许受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就本案而言,

首先,A班的五人虽然走出了工厂,但依然留在了工厂门口附近的面包车旁。停止侵权行为仅代表其合法权益暂时得到保障。甲、乙五人虽然不再追赶甲、乙,但仍持有凶器。危险状态尚未消除,不法侵害行为仍存在继续进行的现实可能性。

其次,从C所处的情况来看,虽然车开到厂门口时双方已经散去,但C之前了解到的信息只是他母亲告诉他,他的父亲和弟弟被多人殴打。带着武器。同时,这起案件发生在夜间,入侵者人数较多。在C的视线内,只能看到对方手持工具围住汽车,很难判断对方的违法侵权行为已经彻底结束。站在社会普通人的立场上,在这种突发紧急的情况下,以仓促、紧张、愤怒的心态要求丙方准确判断侵权时机,既不合理也不现实。

所以,到达现场后赶走C的目的只是为了驱散对方。这是出于保护家人的防御意识所驱使的行为。当车辆的速度被控制在很低的速度时,就不能认为是一种防御行为。C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因此,即使要追究C人的刑事责任,也应认定其存在过失、过失,造成其想象中防卫的危害后果。

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死(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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