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持刀恐吓他人的后果是什么呢(醉酒后持刀恐吓他人的后果是什么意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XX年7月25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醉酒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公寓楼下,尾随被害人杨某至路边小吃摊。没原因。张某当场持菜刀追赶并威胁受害人杨某。行至路中央时,他拦住了赵某驾驶的载有薛某等人的上海DXXXXX牌照的路虎汽车,然后持刀将车内数人砸伤。零件损坏。经鉴定,涉案车辆财产损失总额为3404元。

以下为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罪判决书摘录:

检察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20XX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判处劳教一年。因该案,于20XX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取保候审,20XX年3月29日被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海市浦东检察院刑诉[20XX]第729号罪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并于20XX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单一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本院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指定的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庭审结束。

20XX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受害人薛某车辆修理费4800元,并取得薛某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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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周某、吴某、郑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清单、视频文件、定价结论、案情。立案决定、案情、户籍信息、劳动教养决定、谅解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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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追赶、威胁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表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在家人的帮助下,张某对车辆损坏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理解。他当庭表示悔罪,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应当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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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严重追赶、拦截、侮辱、恐吓他人的;

强行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秩序混乱的。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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