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哪些法律废除了(民法典实施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将被替代)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经夫妻双方联名签字或者经一方追认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共同努力的。除非明确表示。”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尚存一方应当负责清偿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该条分两节规定了夫妻间较为常见的三种连带债务,即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连带债务、夫妻因生活需要而承担的连带债务。家庭债务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并有债权人证明的。本文将对这三种情况一一分析,并简要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共同债务

本款所称“联署债务”和“联署连带债务”。本文的重点是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特别是大额债务时避免事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为了事前防范风险,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护配偶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的源头尽可能避免一方“负债”;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防止债权人事后无力偿债。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实践中,不少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普遍要求已婚人士到场并共同签字。若一方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贷款不予发放。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无法偿还的风险,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对配偶一方权益造成损害。

2、夫妻共同承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

《民法典》第1060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家庭代理权。具体适用条件参见本公众号《关于夫妻间家庭代理权规定的《民法典》文章。

对于一方婚前所承担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承担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承担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一方婚前承担的个人债务,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承担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配偶。

3、债权人可以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最有争议和最复杂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由一方作出并经另一方授权决定的情况。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必须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判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承担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所发生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有依据的,则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这里强调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可以激励债权人履行注意义务,引导相关主体对大额债权债务实行“联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偿债的价值取向。更加注重交易安全。也有利于增强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从而平衡债权人和非债权人的利益。

实践中,债权人很难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负债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因此,在《民法典》时代的背景下,为了避免个人贷款的纠纷和风险,债权人应尽力确保夫妻共同签署债务。

4、其他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实施后哪些法律废除了(民法典实施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将被替代)

《民法典》第1064条仅规定了夫妻间较重要的三类共同债务。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还存在其他类型的连带债务。例如,第1168条规定的《民法典》共同侵权债务;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义务的共同侵权债务。

5、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捏造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第三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解释明确规定,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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